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膠帶製造業揮發性有機物空氣污染管制及排放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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膠帶製造業揮發性有機物空氣污染管制及排放標準

環保署於111.06.22公告修訂 [膠帶製造業揮發性有機物空氣污染管制及排放標準]

環保署於111.06.22公告修訂 [膠帶製造業揮發性有機物空氣污染管制及排放標準]

法規中摘要:

 

1.膠帶製造業,揮發性有機物原物料年用量大於等於25公噸。工廠各單元廢氣依規定收集後需導入空氣污染防制設備處理,且其處理效率或單一排放管道排放量應符合下列規定始得排放:

一、既存製程且全廠揮發性有機物原(物)料年用量未達二百五十公噸,其揮發性有機物之處理效率應達百分之九十五以上。

二、既存製程且全廠揮發性有機物原(物)料年用量達二百五十公噸以上,其揮發性有機物之處理效率應達百分之九十六以上或其單一排放管道之揮發性有機物排放量每小時二點二公斤以下。

三、新設製程,其揮發性有機物之處理效率應達百分之九十七以上或其單一排放管道之揮發性有機物排放量每小時二公斤以下。

 

2.膠帶製造業排放管道之揮發性有機物監測及檢測作業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揮發性有機物單位小時許可排放量達每小時六公斤以上,且非採熱焚化或回收方式處理者,其揮發性有機物污染防制設備之廢氣導入處及排放口應設置非甲烷碳氫化合物(NMHC)連續自動監測設施。

二、污染防制設備之揮發性有機物廢氣導入處或排放口應設置氣體流量計,且其氣體流量計每年應校正一次。

三、監測設施之每季有效監測時數百分率應大於百分之八十。

 

3. 得於中華民國112年12月31日前,檢具空氣污染改善計畫。113年7月1日起符合本標準規定。

 

本公司多年提供各種產業,設置非甲烷碳氫化合物(NMHC)連續自動監測設施及氣體流量計設置服務。本公司經驗豐富,建置成本合理、施工時程快速、數監測數據可靠,可協助業者早日完成連續監測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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